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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亭县人民法院2016年部门决算公开编制说明及相关表格
发布时间: 2017-10-27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主要职能


盐亭县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县人大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1.
依法审理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或者认为应当由本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审案件。
2.
依法审理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再审的案件和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受理当事人不服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并提起申诉的刑事、行政诉讼案件。
3.
依法行使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4.
对法律规定、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5.
指导基层法庭工作。
6.
负责全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和干部管理工作。
7.
负责全院财务、专项投资的计划管理及分配。
8.
负责全院的监察工作。
9.
管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10.
做好本院行政、后勤事业管理和服务工作。
11.
宣传法制,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
12.
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13.
承办其它应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部门机构设置情况


根据上述职责,盐亭县人民法院内设19个内设机构:办公室、政治处、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庭)、研究室、司法警察大队、监察室、行政装备科、审判管理办公室、5个派出机构包括金孔、柏梓、玉龙、富驿、黑坪人民法庭


二、2016年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2016年盐亭县法院充分履行审判职责,为盐亭县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坚持公正司法。2016年全年受理案件5641件,审结5485,结案率97.23%。紧围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主动提高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积极深化司法改革,不断提升审判执行工作水平,坚持自上而下、依法有序、积极稳妥推进司法改革。自觉接受党委领导和人大、政协监督,不断加强和改进法院工作。


三、收支决算总体情况


2016年盐亭县法院本年收入合计2427.09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427.09万元,占100%


2016年盐亭县法院本年支出合计2428.0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186.09万元,占90.03%;项目支出242万元,占9.97%


四、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情况


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决算2608.09万元。与2015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增加522.02万元,增长25%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428.09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2015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增加513.76万元,增长26.8%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2428.09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174.03万元,占89.54%;教育支出0万元,占0%;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66.27万元,占6.84%;医疗卫生支出29.58万元,占1.22%;住房保障支出58.22万元,占2.4%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2016年决算数为1797.65万元,完成预算100%


2.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2016年决算数为242万元,完成预算100%


3. 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2016年决算数为99.93万元,完成预算100%


4. 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2016年决算数为34.45万元,完成预算100%


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和其他社会保障就业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和其他社会保障就业支出(项):2016年决算数为166.26万元,完成预算91%,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当月养老保险次月支出。


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2016年决算数为29.58万元,完成预算100%


7.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2016年决算数为58.22万元,完成预算100%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 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186.1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1607.69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公用经费578.41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他交通费、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44.42万元,完成预算100%,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40.25万元,完成预算10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4.17万元,完成预算95%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2015增加8.15万元,增长22%,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增加8.37万元,增长26%;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0.22万元,下降5%。增减变动的原因是中央转移支付用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导致决算数据增加。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40.25万元,90.6%;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4.17万元,9.4%。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经费


2016年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全年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次,出国(境)0人。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6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40.25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40.25万元。全年按规定更新购置公务用车0辆。截至201612月底,单位共有公务用车15辆,其中:轿车12辆、越野车1辆、载客汽车1辆,囚车1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40.25万元。主要用于案件执行等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3.公务接待费


2016年公务接待费4.17万元。主要用于执行公务、开展业务活动开支的交通费、住宿费、用餐费等。国内公务接待51批次,308人,共计支出4.17万元。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0万元。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度,盐亭县法院机关运行经费支出621.16万元,比2015年增加311万元,增长100%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6年度,盐亭县法院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99.2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99.25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1231,一般公务用车15辆;。


十、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一般公共服务(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指反映法院的基本支出。


8. 一般公共服务(类)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除案件审判、案件执行等以外其他用于法院方面的支出。


1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1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项):指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1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用于缴纳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支出。


14.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15.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16.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17.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8.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9.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20.“三公”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21.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2016年部门决算附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