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盐民初字第1441号
原告顾某某,男,汉族。
被告周某某,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某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某某撤回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规定,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顾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马永军
二0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