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3)盐民初字第1304号
原告顾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顾某某,男,系四川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女,汉族。
原告顾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3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壮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 2012年2月13日双方在盐亭县麻秧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生育子女。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后,因原、被告之间因感情基础薄弱,且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在庭审中,原告坚持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原告顾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二、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顾某某负担;
三、其他无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规定,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顾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马壮国
二0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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