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快报  
(2013)盐民初字第1175号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3)盐民初字第1175

原告赵某某,男,汉族。

被告喻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盐亭县富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724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订婚,2001年农历正月按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20017月在盐亭县富驿镇人民政府补办了结婚登记。2001612生育一子,取名赵某某,现在盐亭县富驿镇三岔小学读书,一直跟随被告方生活。原、被告婚后购买盐亭县富驿镇王家湾54单元61号商品房一套,夫妻共同债务:尚欠装修房屋的防护栏、灯具钱。双方婚后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闹,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现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原、被告共同承担子女抚养费;(3)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分割、共同债务共同承担;(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喻某某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位于盐亭县富驿镇王家湾54单元61号商品房由被告喻某某向原告赵某某支付人民币33000元后,该房屋归被告喻小英所有,另该房屋现剩余的返还款由原告领取,(此款在2013911日前支付13000元,2014228日前支付10000元,余下10000元于2014930日前付清,该款项付清后,由原告协助被告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三、婚生子赵某某由原告赵某某抚养,被告喻某某从201310月起按每月按300元标准向原告赵某某支付子女抚养费,此款于每年1231日前由被告喻某某向原告赵某某结付清当年费用;

四、夫妻共同债务:为装修所购商品房屋所花费的防护栏、灯具钱由被告喻小英偿还;

五、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各自对外所欠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

六、其他无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0一三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