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2016)川0723民初701号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川0723民初701

    原告董文跃,男,汉族。

被告董仕强,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冯小东,盐亭县黑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董文跃与被告董仕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3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4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文跃、被告董仕强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小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文跃诉称,因2008年地震灾后重建,原告将底下坝承包地交与被告修建房屋4间,由被告给予粮食补偿,双方达成协议后找到村长董奎章写成书面协议,约定:被告给付原告粮食从2008年至2029年承包期满,被告在协议上签字。2009年至2014,被告已按约定付给粮食,但从2015年起被告拒不付粮,后双方在村社干部组织下调解未果,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按协议每年给付原告大米、油菜各100斤(市斤);(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董仕强辩称,原、被告所争执的土地性质已经发生变化,由原来的承包地变成农村宅基地,初始登记在董法章名下,现在既没有登记在董法章名下,也没有登记在原告董文跃名下,被告并没有使用原告名下的土地,因此不应当再给原告粮食补偿,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85.12地震灾后重建,被告需修建房屋,经与原告协商,原告将由其承包的底下坝(地名)承包地交与被告修建房屋,由被告给予粮食补偿,双方达成协议后,200891日,由原村长董奎章为双方写成书面协议,该协议载明:关于高峰村十四社董文跃的包产地交与董仕强5.12地震后重建住房的协议(甲方董文跃,乙方董仕强)现协议如下:一、乙方占用甲方包产地0.3亩(外包承包田);二、乙方每年付给甲方油菜100斤;三、乙方每年给付甲方大米100斤,以上协议经双方共同达成,不得更改,一直至土地承包期满。原、被告在该协议上签名,董奎章作为在场人签名。协议达成后,被告随即在该承包地上修建了住房4间,并从2009年至2014年一直按协议每年给原告进行粮食补偿。2015年起被告拒不付粮,经村社干部多次组织调解要求被告按原协议履行,均未果。

另查明:原告交于被告修建房屋的土地底下坝,原属于盐亭县金安乡高峰村4组董法章所承包,1987年期间,双方为了方便耕种,遂进行了土地调换,该底下坝土地一直由原告进行耕种及履行相关义务至2008年将土地交于被告修建房屋为止,2004年农村土地台帐中该土地登记于原告名下。被告提供土地使用权证,201212月被告董仕强现宅基地房屋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为盐亭县金安乡高峰村4组。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身份证明、协议、土地承包合同书、土地摸底表、金安乡高峰村村委会出具的说明、集体土地使用证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土地承包方之间为了方便各自耕种或生活需要 ,可以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之间进行土地互换, 原告与第三人进行了土地调换,且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该土地登记在原告名下,并一直由原告进行耕种及履行相关义务,原告对该承包地享有使用权。原、被告双方于200991日达成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已将自己耕种的承包地交于被告修建房屋,而且被告修建房屋已成事实,被告占用了属于原告名下的承包地,应当按照约定给予原告粮食补偿,至于被告辨称该土地所有权人现为盐亭县金安乡高峰村4组所有,因此不应当给原告再进行粮食补偿,但其取得是基于原告将承包地交于被告修建了住房 ,因此,对该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董仕强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董文跃2015年大米、油菜籽各100斤,并从2016年起每年1230日前向原告董文跃给付大米、油菜籽各100斤至第二届土地承包期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董仕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五月十日    

         

         王金燕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十八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行。

(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四)价款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

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没有约定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

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